金额大写这一发明究竟始于何时等

作者:凌光明等

金额大写这一发明究竟始于何时 凌光明

日常生活中,凡涉及钱数时,人们都要用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来表示。为什么要用大写数字而不用“一二三……十”呢?原来,这是中国古人的发明,用来防范通过篡改数字进行的经济犯罪。那么,大写数字究竟是谁发明的呢?金额大写始于何时?

明代初年,“郭桓重大贪污案”震惊朝野。郭桓曾担任户部侍郎,任职期间,他利用职权勾结地方官吏,其作案招数就是利用空白账册大做假账,通过篡改数字大肆侵吞钱粮。朝廷多名高官卷入其中,影响恶劣。

朱元璋震怒,亲自下令将郭桓等人斩首示众。为反贪树廉,朱元璋制定了严格的惩治经济犯罪的法令,在全国财务管理上实行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把记载钱粮数字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难以涂改的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历史上金额数字大写的首创者应为朱元璋。

然而,也有人认为金额数字大写早在明代之前就已经被广泛使用,明末清初考据家顾炎武的考证即可作为印证。顾炎武在《金石文字记·岱岳观造像记》中曾推断:“凡数字作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皆武后所改及自制字。”顾炎武认为,武则天除了发明了“曌”等很多“自制字”,数字大写也是她首创的。因为武则天时期所立的石碑上已有大写数字。此外,那一时期的诗文中也常见大写数字,如白居易的宋版《白氏长庆集》中《论行营状请勒魏博等四道兵马却守本界事》这样记述:“况其军一月之费,计实钱贰拾漆(柒)捌万贯。”由此可见,武则天的大写数字比朱元璋早了近700年。到了宋代,官府文书中的计数数字都用大写。据宋代学者程大昌《演繁露·十数改用画字》一书中记载:“今官府文书凡计其数,皆取声同而画多者改用之。于是壹、贰、叁、肆之类,本皆非数,直是取同声之字,借以为用,贵点画多不可改换为奸耳。”

作為“小写数字”的同音别字,古人发明的“大写数字”原本另有其意。比如,壹为专一;贰为变节;叁是“参”的另一种写法,表示加入;肆的本意为任意妄为;伍在古代有“五人为伍”之说;陆原意是指高出水面、地势平坦的土地;柒是漆树或漆料;捌为聚拢谷物的没有齿的耙;玖是黑色的美石;拾则为捡。

毋庸置疑,数字大写其实是古人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的智慧结晶,武则天只是承袭了民间的写法,并使大写数字得到普及,朱元璋则是出于防范经济犯罪的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强制实施完整的数字大写规定,使金额大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选自《北京晚报》,有改动

防假冒伪劣,古人有妙招 赵文斌

中华民族追求质量的历史源远流长,值得进一步挖掘。

我国古代的质量管理制度注重生产者责任和出售者诚信。春秋晚期就已出现“物勒工名”,即把制造者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生产者对质量负有最终责任,明确责任并保证对失责者能够追究,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战国中期之后,不仅把工匠的名字刻在产品上,而且会铭刻器物的制造机构、官职名和工长名。

物勒工名制度最初主要在官营作坊中实施,尤其是在官营兵器作坊中应用最广泛、监管最严格。之后,私营作坊和其他器物上也开始实施“物勒工名”。战国中晚期,吕不韦作为秦国相国,是兵器质量的最高监管人,故其名字在秦国兵器上出现的次数最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又在法律上进行规范,使得“物勒工名”质量责任制成为权威性的常规制度。

在“物勒工名”发展过程中,一些广告用语也出现在相关器物上。西汉后期的四神纹铜镜上,常铸有“尚方作镜真大巧,上有仙人不知老,渴饮玉泉饥食枣,浮游天下遨四海”。同时,汉代铜镜上已经开始用印章、印记标明生产者的姓名及产地,可视为商标的萌芽状态。五代永陵王建墓出土的圆形铜镜背面,铭有“炼形神冶、莹质良工、好珠出匣,似月停空”。唐代的一些瓷器上标有“卞家小口天下第一”“郑家小口天下有名”等字样。

北宋时期还产生了图文并茂的标识。当时,山东济南一家专造细针的刘家针铺,设计制作了一枚以白兔为商品标志、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这枚白兔商标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方阴文横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店号,中间阳刻白兔图形,两侧竖刻阳文“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方刻有较长阳文附记。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枚完全意义上的商标。

此外,明代的“六必居”酱菜、“同仁堂”药品、“张小泉”剪刀等老字号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正是质量责任制度和品牌发展相得益彰的结果。

诚信是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内涵,诚信文化对于保障质量安全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自古就提倡“诚工”和“诚贾”,所谓“小商道做事,中商道做市,大商道做人”。质量诚信制度要点在于防止价格欺骗和质量欺诈行为,在于质量和价格的吻合。由此,“三日听悔”等制度应运而生。

在我国古代,检验检疫手段比较落后。为了防止出售者欺骗消费者,唐朝规定马牛驼骡驴等交易必须立市券,并实行“三日听悔”制度。即三天内,买方发现马牛驼骡驴有病,卖方要无条件退货,否则就要遭受鞭杖四十下的处罚。当然,买方同样不可欺诈。如果不诚信,把无病说成有病,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

选自《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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