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应返还

其他适用话题 金钱观;保护未成年人;引导与教育;约束

时事引读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額用于充值、“打赏”而造成的纠纷。那么,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2020年5月19日,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的态度是:无效。最高法明确规定,在合同案件审理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在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高额“打赏”,应向监护人返还款项。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该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素材聚焦 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作用,是否有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做相应要求,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微写作·监管与引导】最高法再出新规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这对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而言,是一种警示和约束,有利于规范网络平台的行为,遏制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等行为,有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但更重要的是家庭、学校还有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的教导,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从源头上杜绝打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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