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称岂能说改就改

作者:刘恒 于智博

大理巍山古城标志性建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拱辰楼基座门洞上方的“拱辰门”牌匾改为“巍山”,疑有损坏文物之嫌。短短几天时间,质疑声已在网上发酵。

巍山拱辰楼系明代蒙化府北门城楼,先后六次修缮,始终秉持明代建筑风格特点。1993年11月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足见其不仅对于巍山来说文保价值非同小可,在全省文物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地民众心目中同样占据着不可小觑的分量。因而无论是保护还是修缮,理应足够重视、慎之又慎。

短评一:彩云网评

巍山县官方通报中回应称,原“拱辰门”字样为1996年维修拱辰楼时设置,“非文物本体”,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有挑战公众常识认知之嫌;至于说“为进一步将巍山丰厚的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助力巍山经济社会大发展”更显得牵强,难道沿袭使用“拱辰门”会影响转化、妨碍旅游经济发展?相反地,太过随意地改名甚或“变脸”,倒难免会使之黯然失色,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众所周知,历史文化遗产往往承载着特殊的历史记忆,蕴藏着特定的文化意涵,寄予着特别的乡愁乡情,随意修改不仅可能造成人为的文化断层,不利于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与传承,而且也会给公众带来违和感,削弱其史学价值、文化价值和观赏价值,这也正是近些年来个别地方更改景区、古迹名称等做法屡遭质疑的要害所在。拍脑袋、想当然地乱改名乃至借保护、发展之名行破壞之实的文保乱象该终结了!

短评二:张炳剑

上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在论述文物保护原则方面就提到,保护可以分为“修”和“复原”两类。破坏的部分需要修补,这毋庸置疑;“有失原状”的应该恢复。到了现在,也有相关法规的规定。比如,国家文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照此来看,当地借着修缮的机会把“拱辰门”改为“巍山”,不仅违背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更有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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