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媒体表扬才归还手机”的要求超出法律限度

作者:未知

事件回放

据报道,广州的林先生丢了手机,捡到手机的梁先生找到他,让他去拿手機。林先生为表示感谢特地做了一面锦旗带过去,没想到对方并不接受。梁先生表示,要先让媒体报道他拾金不昧的精神,他才愿意还,并且还“贴心”地提供了电视台、报社的电话。

时事鲜评

“求求你表扬我”的现实版,远比电影要复杂得多,因为这里的“求”不是请求,而是要求,即不能在指定媒体上得到表扬就不还手机。往好处说,要表扬不要钱,他可能是想要唤起拾金不昧的社会正能量,就算是贪慕虚荣,也没什么可指摘的。可以“媒体报道”为前提来要挟,声称没有媒体报道就不还手机,不免有些得寸进尺。何况,他所提出的要求,并非是失主一定可以满足的:媒体不愿报道怎么办?难道就要把手机据为已有?

拾金不昧是美德,要求一定的回报也不是不可以。为了避免人们的自私,以及可能导致的道德环境恶化,各国法律都对此做出了要求。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虽不是“须”,但“应当”同样有法律效力。一句话,除非人家不要回报,要了你就得给。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支持失主支付保管等必要费用,其实质是为了避免以捡拾物品敲诈勒索情况的出现。这意味着,非现金形式的回报不予支持,更不能以其他另类要求作为归还拾得物的前置条件。现在的情形是,手机的拾得人已经找到,他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手机返还给失主。倘若执意不还,只要失主“狠心”报案,拾得人只能乖乖交出手机。

“拾金求报”没错,但所求之物如果超出了法律限度,又让失主感到为难,就不免让好事变了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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