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扶起摔伤者反被讹

作者:未知

2018年9月2日,浙江金华32岁的小伙子滕先生在骑电动车出门工作时,因扶起骑电动车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认撞人,并在曹先生报警后被其指认为肇事者,从而卷入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滕先生称,交警调查期间,曹先生家属曾要求其垫付医药费,并指责其“没良心,没一句问候,不去医院看望伤者”。最终,交警发现一家钢材店的监控拍下了事情经过,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事后,滕先生表示,将起诉曹先生,让大家知道诚信的价值。

9月14日,金华婺城区法院受理了滕先生的起诉,其要求法院判令曹先生在《金华日报》非广告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随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曹先生的儿子代表家人向滕先生道歉,双方决定不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原本要求登报道歉需要五六千元,现在这笔钱会以曹先生儿子的名义捐给金华市红十字会。

助人者不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仅如此,如果是故意敲诈勒索的话,根据危害程度不同,讹诈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依据《治安处罚条例》接受相应处罚。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讹诈者对他人名誉造成了损害,还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认定对方是“故意”讹诈。证明滕先生清白的是一家店面的监控视频,滕先生在民事诉讼中,所能倚仗的证据,也还是这段视频。但监控视频仅能证明两车没有相撞,却无从分辨对方是否存在故意讹诈的行为。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举证责任,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这种近乎“与虎谋皮”的情形下,当事人举证恐怕存在很大困难。

近年来,经由地方性立法,特别是民法总则“好人法”的确立,鼓励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已成为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各地亦不乏积极案例。如今,针对讹人者成本过低、被讹者痛苦不堪的现象,立法理应有所突破。就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这类由“被讹诈者”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规定对方有“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比如,在这起“扶人反被讹诈”案中,被扶的一方应当证明,为什么认定对方是肇事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提高故意讹诈的难度,降低另一方的维权成本。起诉讹诈者,让司法证明清白;改进举证制度,让受害者轻松维权,法治的所有努力,都应指向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让“扶不得”变成“讹不得”

处理该事件的交警认为“起诉是不是有点过了”,而网友们却基本压倒性地一致支持小伙子起诉。小伙子乐于助人,以德报怨是道德层面的选择,但法律和执法者绝不能和稀泥、姑息迁就。老人摔倒该不该扶?“好人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做好事者“不敢扶”的担忧。可为何“扶人被讹”事件仍层出不穷,屡屡上演?其背后不仅只是道德问题,更是涉及法律问题。

讹人者何以如此嚣张?因为他们不怕事情闹大,闹成功了可以讹到一笔医药费,闹不成无非就是个面子问题,最后结果是大不了受一通教育。而对于有意讹诈他人的人,颜面还是最大的惩戒吗?违法成本如此低廉,怎能起到惩戒作用?

讹诈者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公然挑战公序良俗。如果是大事化小,看在年长就算了,这种执法思维,往小了说有和稀泥之嫌,往大了说则有违法治精神。执法者的处理方式对社会风气有着直接的导向作用,要尽可能地避免伤害社会善意、助长讹詐之风出现。之前,也有专家建议,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恶意讹诈者的相关行为记入失信记录,也不失为一个办法。“好人法”不仅保护好人,同时只有毫不姑息地依法治恶,才能最大程度地呵护民众的善意。让那些充满恶意的“扶不起、碰不得”,真正变为让人敬畏的“骗不起、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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