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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典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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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彰显依法治教的理念

胡欣红

教师管教学生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世易时移,谁能料到教师不愿管、不想管居然成了困扰各方的一个教育难题。罚站不敢罚太久,批评不敢说太重,不乏有教师直言:只会口头批评和告知家长两招。

正因如此,有识之士纷纷呼吁要恢复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让教师敢于管孩子。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教育部有关防止欺凌的意见也提出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固然已成共识,但如何推进和实施,相关各方依然存在分歧:家长希望教师能多管管孩子,但又害怕惩戒不当会伤害孩子;教师拿捏不准教育惩戒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学校担心引发事端……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推进和落实教育惩戒,当然不能只依赖现有规章政策,应当解决上位法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无教育懲戒权的相关表述。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

令人欣喜的是,已经有地方政府和学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青岛市政府和常州市局前街小学率先“吃螃蟹”的举动,就引发了舆论的高度赞扬。相对于一纸规定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开听证会酝酿推出惩戒制度,无疑更细致、更具操作性。

将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条款,让每所学校都建立适合自己的惩戒条例,并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确实是恢复教育惩戒权最为稳妥的方式。当然,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学校出面,都需要一个长期而且反复的过程。事缓则圆,既要各方共同发力,也要稳步推进,恢复教育惩戒权绝不能操之过急。(摘自《中青评论》,有删减)素材还原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要明确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

2019年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在周洪宇看来,目前对于教育惩戒权没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主题演绎

给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在现实中,对于教育惩戒权如何具体操作实施、尺度如何把握,这些具体环节仍存在模糊和争议之处。在很多师生冲突中,教师认为那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是体罚。在此语境下,惩戒教育往往会演变为师生个人恩怨。因此,周洪宇代表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确有必要。而在“两会”代表委员呼吁之外,更需要相关部门立足我国教育实际,推进相关方案的建立、细化和实施,在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需求中达成共识,推动我国教育健康发展。延伸运用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

可是,教育手段的弱化,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十分沉重的。仅在2018年下半年,就接连发生了陕西神木少女被杀案、湖南沅江小学生弑母案、湖南省衡南男孩锤杀父母案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如果再不让学校增加教育手段,再不让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再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让老师拥有制止和消除学生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权力是非常有必要的。

亮点揭示:立足未来,观点鲜明;正反说理,引人深思;典例印证,素材丰富。

(编辑: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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