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扶人受伤 受助者被判赔偿

作者:未知

2016年7月27日,70岁的孙女士在北京西城区美廉美超市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及其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2017年10月24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调取了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后认为,孙女士和被救助的李女士及其孙女所搭乘的电梯在事发时是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并没有任何顾客因为电梯突发故障而受伤,因此美廉美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女士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伤害的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肯定。孙女士在救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予以佐证,李女士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因此法院对李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于法理于情理都成立

此案一审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网友以莫名的心态调侃道:“你以为不扶老太太就没事了吗?错,老太太还可以主动来扶你!”言下之意无非是说,一些老人太可怕了,不但他摔倒在地你不能扶他,你如果扶他就可能被他讹上,而且你如果不慎摔倒,老人还可能反过来扶你,照样妥妥地把你讹上。其实,这种解读的逻辑才是最可怕的,解读者不但把极少数“老人摔倒被扶起,反诬扶人者为肇事者”的案例当成普遍现象,把大多数老人都当成了恩将仇报之人,而且还借70岁老人孙女士扶人受伤索赔的案例,对所谓“老人讹人”现象进行“升级处理”,试图给公众造成某些老人“讹人成性已无可救药”的印象。

其实,法院的判决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孙女士作为受害人请求补偿,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七旬老人奋不顾身救助他人,虽然沒有起到实际的救助作用,但作为见义勇为者,孙女士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重点仍在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判令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作出适当补偿,于法理于情理都能够成立。孙女士的行为不是什么“讹人升级版”,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老人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普遍道德水平,这一点足以令人欣慰。

“受助者被判赔偿”会伤到谁

从法律层面来看,一审的判决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从社会道德层面来看,孙女士前往帮扶摔倒的李女士,本身是我们社会所积极倡导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但这种行为发生的前提是自发、自愿的一种助人美德,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约束或强制。但是,在这个行为实施过程中,如果自身受到损害,却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受助者赔偿的话,就会将一件原本美德相传的事迹,让人感觉不是滋味。

前些年,因为“不敢扶”或者“扶不起”事件的出现,一度使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变得稀缺起来。之后经舆论引导,各地逐步出台见义勇为法规,甚至有的城市还出台了免除见义勇为者一切行为后果的法规,目的就是想重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然而,类似于受助者李女士的遭遇,虽然被帮助了,但结果反而要赔偿施助者,这会不会让更多受助者陷入困惑?会不会让更多的人拒绝他人的善意和帮扶?从而由此前的“不敢扶”“扶不起”转变为“不让扶”“拒绝帮”?鉴于此案件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建议相关部门在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之后不能无动于衷,还需从长远考虑,出台更多鼓励善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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